清人“言论自由之人权”的第二次恶化,是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至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的庄廷龙明史案。这一次恶化的重要标志在于,“文字狱”可以“株连极广”,不仅九族须灭,所有撰稿者、作序者、校对者、抄写刻字者以及购书者,“一个也不能少”,“皆不免于难”。中国“文化恐怖主义”的言论钳制至此上了一个新台阶。
清人“言论自由之人权”的第三次恶化,就是起于雍正三年十二月的汪景祺以《西征随笔》问斩枭示案。汪景祺之所以成为雍正朝第一个以文字之故被杀的文人,是因雍正“恨屋及乌”所株连的——雍正在铲除功臣年羹尧后,发现党附年羹尧的“入幕之宾”汪景祺曾称颂年羹尧为“宇宙之第一伟人”。
雍正恨得咬牙切齿,但却深知,仅仅以汪景祺党附年羹尧,高歌年羹尧,罪不致死。于是就借在年寓中查抄出汪景祺所写的《读书堂西征随笔》大做文章,栽赃诬陷其书中有“皇帝挥毫不值钱”之诗句,有“功臣不可为”和“历代年号论”等“诽谤先帝”的“悖谬狂乱,至于此极”之大罪,令“着将汪景祺立斩枭示,其妻子发遣黑龙江给与穷披甲人为奴,其期服之亲兄弟亲侄俱革职,发遣宁古塔,其五服以内之族人现任及候选候补者,俱著查出,一一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