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爱的秩序之形式
我们已在别处[3]深入地讨论过爱的本质(在纯形式的词义上)。我们当时未曾考虑心理上和机体上的特点和伴随现象,无论这些特点和伴随现象赞赏抑或贬低爱(爱之载体是人)。于是,我们仍然停留在下述本质规定上:爱是倾向或随倾向而来的行为,此行为试图将每个事物引入自己特有的价值完美之方向,并在没有阻碍时完成这一行为。换言之,正是这种世界之中和世界之上的营造行为和构建行为(die erbauende und aufbauende Aktion)被我们规定为爱的本质。“谁悄悄环顾四周,看爱情怎样营造”(歌德)。人的爱情只是一个特殊的变种,只是这种在万物内部和身上起作用的无所不在的力量的一个部分。我们一直感觉爱是事物朝着那原型(即那由爱在上帝之中设置的原型)的方向生成、生长和涌升的原动力。所以,为爱所创造的事物的这种内在的价值生长的每个阶段也始终是在世界通向上帝的路上的一个中途站——尽管它还如此遥远。每种爱都是一种尚未完成的、常常休眠或思恋着的、仿佛在其路途上稍事小憩的对上帝的爱。当人爱一个事物,一种价值,如像认识之价值,当人爱这种或那种构造物的本性,当人爱朋友或其他什么人,这始终意味着,他应当在他的位格中心里步出作为肉体单位的自己,他应当通过位格中心并在此中心中共同行为,肯定在陌生的对象中那趋于独特的完美之趋势,井且参与它,促进它,祝福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