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第六十四条)。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第七章)。
此外,《草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民事纠纷仲裁程序(第九章);规定了渔船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责任和调查处理机制(第十章)。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