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国医疗损害诉讼适用“表见证明”原则
在德国医疗损害诉讼中,适用“表见证明”原则。其内涵是: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加害的客观事实抽象地推断出某种过失这样的事实要件。在这种场合,如要推翻以上的抽象地、不特定的推定,使推定的合理性产生疑问,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为排除经验法则的适用所必需的足够的、具体的事实存在。例如,医师注射部位化脓使患者受到伤害的情形,依通常的生活经验判断,如果不是由于医师的过失,就不会产生患者因注射而化脓的结果,这时可以认为存在足以推定医师过失的高度盖然性,患者仅需证明被医师注射部位确有化脓的事实即可,无须进一步具体地指出化脓是因医师何种过失行为所引起。[25]
3.日本医疗损害诉讼适用“大概推定”原则
在日本医疗损害诉讼中,适用“大概推定”原则。其内涵是: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如依一般情况可认为“非因过失损害不致发生”,此时若原告能证明损害已发生及存在所谓“非因过失损害不致发生”的情形,即可大概推定被告有过失,被告必须就其无过失的事实提出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