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
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预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