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he third person (or party);tertius gandens]∶两个当事人之外的人;当事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的一方 如甲乙两方订定契约,而须负连代保证责任的丙方,即为第三者 2.夫妻外遇的对象或情侣移情的对象 3.[paramour]∶没有丈夫或妻子的合法权利而占居此位置的人 英语:sb who is romantically involved with sb already in a committed relationship, the other woman, the other man, third person, third party (in dispute), disinterested party, number three in a list法语:tiers, tierce personne, amant, maîtresse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 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在学术界也存在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争议,但并未见明确对“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义的 有人建议将“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认 诚然,“第三者介入”行为,必须是通奸姘居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主张把所有的通奸都认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经特定化了 第三者是爱情小说及家庭伦理故事恒久的元素,他(她)的角色有可能是陌生人或任何亲属、朋友 有一些通俗杂志、媒体专以已婚或有稳定伴侣的名人有第三者,作为销量、收视的保证 名人包括政界及娱乐圈的明星,他们的婚外情最有戏剧性 有些有第三者的名人会被人质疑诚信,事件亦会演变成性丑闻 第三者是对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提出的严峻的挑战,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侵犯了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应在思想上进行道德教育,在行为上应受到法律的制约,鉴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未确立对第三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制度,应当加强婚姻法以及其他配套法律的立法工作,对第三者的责任作出明确、可行的规定,以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