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该事实是这样的:如果该社会的制度是自由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包括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的多元性,乃是民主文化的正常状况。
[4] 我已对完备性学说作了界定(第十三节)。它与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相区别,因为它适用于所有主体及其生活各部分的美德[解释]。
[5] “基于正当理性的稳定性”这一短语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文本中并未出现过,但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语境中,“稳定性”这一语词通常都表达了这种意味。
[6] 作为一种完备性的道德观点,它表示公平正义乃是公平正当性的一部分(《正义论》,17、111页)。
[7] 所谓基本结构,意指社会主要的政治、宪法、社会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如何相互契合,形成一种永久性社会合作的统一图式。这种结构完全属于政治领域之内。
[8] 这并不需要改变公平正义学说的许多内容。比如,除了其所属的构架之外,正义两原则和基本结构的意义与内容都是一样的。另外,正如我将要在稍后的行文中谈到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强调了政治自律与道德自律的差异(见第二讲之六),并很谨慎地强调指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只包括前者。《正义论》没有作这种区分,在该书中,自律被解释为康德式的道德自律,是从康德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学说中引申而来的(见《正义论》的第四十、第七十八、第八十六节)。